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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效率

2006年06月12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在赋予每一社会成员选择自由的前提下,全体社会成员的选择应当并且事实上总是通过某种“社会规则”,被转化为所谓的“公共选择”

  汪丁丁

  在中国,改革的理论或许总是落后于改革的实践。20世纪80年代初期,参与农村改革的实践者们已经意识到并提出了这样一项具有重要理论含义的陈述:不论政策制定者们是否相信“包产到户”各项权利的合理性,农民们归根结底是有“选择自由”的。因为他们可以“偷懒”,如果他们的自由无法在既有秩序之内得到承认的话。

  所以,经验告诉我们,自由不是一项“假设”,它是一项“事实”。每一个人,只要有“生命”和“活着”的权利,就有身体自由和思想自由,不论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这一事实。休谟或许对此有深切的认识,所以,他告诫后来活着的人们:对社会而言,在人类的幸福感的三种源泉当中,最重要的是产权的稳定性,而不是个人的身体特征和心理特征——这两种源泉是不可能在人际之间自由转移的。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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