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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与法治

2006年06月12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我们不得不去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道德局面:即社会集体道德对待卖淫者实施处罚的道德正当性,在这个特殊的卖淫群体面前不再有效。而让这种卖淫行为合法化,又会强烈地与这种主流性伦理相冲突

  范立波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一份指导意见,其中特别规定,对于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者,应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的理由,亦不难揣测,无非是这些人犯法卖淫,实属无奈,情有可恕,因此才专门写入指导意见,指导办案。在现今警方严苛执法、日益丧失其民意基础的情形下,该指导意见可谓用心良苦,颇值赞许。

  不过,这个规定实施起来效果如何,也存在不少怀疑。从操作层面上,如何认定“为生活所迫”和“初次卖淫”,都是难题。出于对公安部门的不信任,许多人担心公安机关在执行该规定时,未必会尊重指导意见的精神办案,反而用来作为寻租的合法外衣。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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