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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因生活所迫卖淫轻罚

2006年06月12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6月1日,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实施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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