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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保护社会安全利益

2006年06月26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政府行使应急职权需要理性做保障,尤其不能剥夺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

  于安

  正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项将国家行政机关应急职权理性化的重要法律。

  在传统思维中,国家行使应急职权的理性程度一般比较低,法律公开允许或者实际默认国家应急权力的高度甚至完全的自由裁量。应急措施并不需要法律的具体授权,甚至可以停止乃至根本改变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

  认可这样的高度裁量,主要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安全利益的至上性。无论是个人、社会还是政府,安全总是高居利益体系的前位,尤其是生存意义上的安全利益,等同于生命存在本身,它可以成为国家采取一切必要应急措施的根据。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紧急状态”。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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