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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功能趋弱

2006年07月10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刚刚三读的《监督法》草案在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司法监督及对干部的述职评议等问题上没有任何突破,而缺乏这些内容的《监督法》即使出台也未必能实现立法的初衷

 

  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同前两次审议稿相比,第三稿有了比较大的改动。最明显的是草案名称的变化,长达43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名称的变化,意味着这部法律由原来的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缩小为仅仅规范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宪法赋予这些机关立法和监督的权力。人大如何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行使其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司法公正,是《监督法》所要承载的历史使命。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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