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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的法院

2006年07月24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沈宇

  2006年7月8日至9日,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这是国内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昌吉州检察院指控乌铁中院犯有三宗罪:

  其一,将该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并由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协议,所得佣金法院提三成;其二,将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某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其三,成立“A类”办案组,专门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并收受该公司的“感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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