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
今年8月27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生效。该法附则的第134条专门就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做出了特殊规定。在新《破产法》从通过到实施生效的九个月间,新法赋予中央政府以制订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的职权。我认为,《国务院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或条例)》应该重点解决以下九大问题。
第一,金融机构的界定与范围问题。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对“金融机构”做出准确的界定。一般认为,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三个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即为金融机构。严格说来,这种界定并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