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立波
所谓歧视,就是先把人和事物进行分类,然后予以不平等的对待。歧视现象无所不在。古训云“亲君子,远小人”;俗谚称“行要好群,住要好邻”。甲爱读古典诗词而乙喜欢流行歌曲,其实都是不同形态的“歧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歧视”表达的是一种个人偏好,而坚持和发展个人偏好,既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也是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的重要方式。在一个多元且民主的社会,个人偏好应得到尊重和平等保护。
但是,人作为伦理动物还有一个重要品质,就是伦理上的“自我收敛”。也就是说,在公共生活中,当他意识到某些善的价值时,他就可能响应这些价值,并且为了追求这些价值而调整、修正甚至抛弃个人的某些偏好。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在一个人类合作秩序中,哪些价值是我们应该认同和响应的?第二,如果我们认同并响应这些价值,我们如何调和这些价值与个人偏好的冲突?如果我们假设,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价值,在当今社会已成为普遍认同的宪法权利,但平等保护和个人偏好又总是处在相互冲突之中,如何调和平等权利与个人偏好的问题,这就值得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