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山
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有农民民主权利的落实为保障。为了真正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基本条件,一项紧迫的任务是要加强现阶段农村土地法律上的所有者——村、组集体的民意基础,使其成为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权利主体。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新农村建设必须充分发扬基层民主,重视基层民主建设。
作者们进一步认为,中国农村现有的基层组织不适合领导新农村建设,要依靠农民选出来的指导者来领导项目的实施。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尽管还存在种种不足,“直选村官”的探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