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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出版的2007年第2期杂志“法治动态”栏目部分内容 (2007年01月21)

2007年01月21日 10:19 来源于 caijing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在即等七则


要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在即
    (记者 叶逗逗)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认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规。
    据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2006年国务院重大立法项目,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信息办负责制定,原定于2006年年内出台。本次常务会议后当天下午,国务院有关部门即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修改。按照惯例,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行政法规将在一个星期内公开发布。
    该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了公开的范围和不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并以专章规定了救济、监督和责任程序。
    “条例一旦公布施行,政府机关再不能简单地以‘无关’、‘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这是政府内部工作’等托词来拒绝信息公开。”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教授、立法参与者莫于川说。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详见网络版www.“每日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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