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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创投税收“春雨政策”

2007年03月05日 16:53 来源于 caijing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将极大地推动和规范中国创投业的长足发展



□ 刘健钧

    2005年11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曾被业界视为中国创业投资业“漫长寒冬之后的一声春雷”,而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一直被业界期盼为“春雷后的第一场春雨”。在期盼了一年多时间后,这场春雨终于得以降临。
  2007年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依靠市场机制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
  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后发展国家,中国更有必要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但长期以来,创业投资企业不仅得不到税收优惠,反而在一些方面受到歧视。
  例如,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按信托型设立,信托基金本身不作为纳税主体或是可以通过相应办法合理避税。创业投资基金为适应投资于未上企业的需要,通常要按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在目前社会信用环境下,公司形式将在相当长时期里作为主流形式,但以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必须被作为纳税主体。
  再如,个人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时,其所获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但个人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份时,其所获股息红利需全额纳税。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创业投资的税收负担,就更为迫切。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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