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追究安乐死刑事责任的第一桩诉讼,于1986年案发陕西;关于承认安乐死的第一份人大代表建议书,于1992年出自广东。但随后的光阴从社会议论中汩汩流淌过去,并没有在制度层面上留下什么可以称道的沉淀物。
时至2007年3月9日,宁夏有一位绝症患者李燕在求告无门之余,不得不通过博客圈来公布自己的安乐死申请,并通过人大代表上达“两会”。她试图借助网络舆论的压力,打破立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的长期沉默。而此后有关李燕建议的激辩,能否如愿导致如孟子所表述的那样,“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现在还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