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在整合和统筹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对政府的规划权予以约束。
重点是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定性,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都有严格的、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规定。
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中国颁行《城市规划法》17年后,首次制定统筹城乡规划、规范各级政府规划权行使的重要经济法律。
中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现有规划法律体系也是“城乡分治”,城市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法》规范,在广大农村,则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1999年修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村镇条例)规范。村镇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现行《城市规划法》。
此次草案共分七章,涉及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总计73条,全文1.2万字。较之1989年出台的仅46条、4000余字的《城市规划法》,无论从内容到篇幅都大大拓展,“几乎就是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一位参与该法起草的专家说。
1992年后,中国渐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源于计划体制、着眼于控制城市规模、偏重规划技术性问题的《城市规划法》缺陷日渐暴露,城乡分割、部门分隔的规划体系问题多多,城市扩张和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随着中国领导人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行“新农村建设”,上述矛盾更为凸现。
最突出的问题是规划体制的部门分隔。目前,在中央政府内部,发改委主导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建设部分工负责编制“城镇建设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三种规划多有冲突,缺乏衔接,行内戏称“政府规划三国演义”。
同时,由于中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阶段,地方政府都有发展经济和扩张城市的冲动。由于政府的规划权被人为分割,地方领导就可随意制订或修改规划,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规划的执行力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