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
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即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13条规定,法院一经受理破产案件,就要指定管理人。
所谓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接管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管理人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新破产法出台前,中国的破产清算程序主要由清算组来操作处理破产事务,而破产清算组主要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计划色彩很浓、行政干预很强。在非国有企业破产中,虽然一些律师和会计师介入了破产案件和程序,但其地位并不明确,对他们也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更没有法律规定的监督。于是,新破产法针对上述弊病,引进了国际上各国破产法普遍推行的管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