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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既济未济

2007年05月14日 21:30 来源于 caijing
在目前的破产法律中,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雇员、股东在法律关系尤其是责任关系上还不是特别明确,管理人管理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李曙光

  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即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13条规定,法院一经受理破产案件,就要指定管理人。

  所谓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后,接管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管理人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新破产法出台前,中国的破产清算程序主要由清算组来操作处理破产事务,而破产清算组主要由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计划色彩很浓、行政干预很强。在非国有企业破产中,虽然一些律师和会计师介入了破产案件和程序,但其地位并不明确,对他们也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更没有法律规定的监督。于是,新破产法针对上述弊病,引进了国际上各国破产法普遍推行的管理人制度。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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