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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进入司法解释的意味

2007年07月23日 17:44 来源于 caijing
“情妇”进入司法解释,多数人表示赞同,认为权-钱-色交易轴心既然事实存在,法网不应疏漏;少数人也表达了担忧,觉得“情妇”本身难以准确定义,实践中易出误差。我们支持前一种意见

  胡舒立

  在中国当代政治社会学的新语汇中,有一个词正在获得越来越突出的地位——“情妇”。

  无论是天津市政协前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案,还是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涉嫌谋杀案,乃至内情尚未公之于众的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经济案,“情妇”都为相关事件的中心角色或中心角色之一。虽然中国公众对于贪官养情妇现象之普遍已不吃惊,但情妇在涉嫌腐败官员活动中的作用如此突出,乃至“贪”与“色”相关联,最终使“色”全然超出个人私德的范畴,而成为酿成刑罪的一大渊薮,还是相当触目惊心。回想近年来同类案件,可见贪官以权贪色霸色,再经色路而贪钱洗钱,已成为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模式。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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