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杂志 > 钩沉 > 分类 > 评论 > 正文

什么是真正的立法改革

2007年07月23日 18:01 来源于 caijing
造成政府部门在立法方面有机会营私舞弊的根本性弊端,既不单纯是行政主导的法案起草,也未必就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归根结底还是在保障公开辩论和反复审议方面的程序残缺
 

  季卫东

  近期围绕重庆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的各种议论,似乎大都忽略了立法权与行政规制权之间的根本区别,也在相当程度上误解了授权立法的概念。不澄清这一点,不区别问题群的各种层面,我们就永远无法就有关的制度设计达成共识。

  首先来看国家立法层面。按照萨维尼(Friedrich C. von Savigny)在1814年确立的分类方式,立法有三种基本型态,即(1)为改变现有格局而进行的制度创新,(2)作出规范性决定,以明确行为的标准,以及(3)排除条文的涵意和效力之间抵牾的典章编纂。

版面编辑:运维组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