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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工的谈判地位

2007年11月12日 20:23 来源于 caijing
国家机关不必越俎代庖,只须提供适当的制度化支持,增加工人在就业和待遇方面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劳动者就知道怎样最大限度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季卫东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元旦起实施,标志着中国从此迈进节制资本、保护劳工的时代。尤其是该法第14条和第82条第二款的终身雇用制促进措施,以十年工龄划定解聘权的边界,可以成为防止企业主跋扈的一道紧箍咒。

  尽管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已早有类似规定,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这里,职工似乎只能于双方就维持雇用关系达成共识之后提出取消期限的请求,也就是说期满十年仍不断签才是改变雇用形态的前提条件。然而什么是“双方同意”、怎样“续延合同”、如何界定“应当订立”的强制程度,这些涵意都并不很明确,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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