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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隐喻的ATM犯罪

2008年01月07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围绕许霆案定罪量刑的争议,凸显制度过错与行为过错的关系错综复杂,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守法观念的涵养。要改变这样的状态,仅靠对社会底层犯罪人施加严打重罚的制裁手段是难以奏效的,甚至还可能不断诱发出事与愿违的反抗和骚动

  季卫东

  从法律学的视角来观察这桩众说纷纭的许霆案,应该承认,审判机构定罪量刑的判决不仅持之有据,而且潜藏很丰富的内涵,可以分别从不同层面进行推敲。

  首先可以指出的是,许霆2006年4月21日晚第一次提款后,发现自动取款机(ATM)功能失常,但其紧接着反复实施同一提款行为达170次之多,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和强烈,应该在量刑幅度内从重惩处。其次,其与郭安山一同反复操弄自动取款机,许霆实际上还成为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他应该按照合计赃款的金额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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