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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何闽旭案

2008年01月07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受贿金额高达841万元,受贿历程长达12年,法院庭审未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也未认定自首情节

  王和岩

  原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因犯受贿罪,于2007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刊记者获悉,因何闽旭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何闽旭案于2007年12月5日在临沂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被审查期间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罪事实,主动交待罪行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何闽旭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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