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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当忌“一刀切”

2008年04月14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一般企业和中小企业,这种一体适用劳动制度的体制是否合理,值得深入研究

  谢增毅

  《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引来议论纷纷,尤其是中小企业反应较为强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没有区分一般企业和中小企业,这种一体适用劳动制度的体制是否合理,值得深入研究。

  相比一般企业,中小企业在用工方面有特殊需求,有必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第一,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少,过于严格的劳动标准可能增加其负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最终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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