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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惠实难至

2008年04月14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一部先进的法律,必须有相当的社会资源的配合。如果社会资源的整合程度尚未充分理性化,完全脱离现实,单纯地要求某一项措施高调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不但不能达到本来目的,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

  萧瀚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客观地说,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角度看待,该法还是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该法最广受诟病之处,是第十四条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这一条款之所以令企业主恐惧万分,就是因为担心“铁饭碗”现象回潮,让企业失去效率,最后企业垮掉。以现状看,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们某些行政部门的执法一方面飞扬跋扈,另一方面又相对低能,这是权力缺乏监督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例如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第十四条,鉴于其具体操作难度,企业规避法律将成为必不可免的抗法行为。加之行政部门不可能在现实中具体监督到每个企业,该法把企业变成违法者的同时,又极易成为某些行政部门以权谋私者的工具,成为选择性执法最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于是,本来充满善意的一条立法,在技术上不易执行的同时,演变成不法公务员甚至不法行政部门敲诈企业的最佳条款。这不是与该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吗?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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