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客观地说,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角度看待,该法还是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该法最广受诟病之处,是第十四条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这一条款之所以令企业主恐惧万分,就是因为担心“铁饭碗”现象回潮,让企业失去效率,最后企业垮掉。以现状看,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们某些行政部门的执法一方面飞扬跋扈,另一方面又相对低能,这是权力缺乏监督所致。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例如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第十四条,鉴于其具体操作难度,企业规避法律将成为必不可免的抗法行为。加之行政部门不可能在现实中具体监督到每个企业,该法把企业变成违法者的同时,又极易成为某些行政部门以权谋私者的工具,成为选择性执法最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于是,本来充满善意的一条立法,在技术上不易执行的同时,演变成不法公务员甚至不法行政部门敲诈企业的最佳条款。这不是与该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