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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崇拜与“合伙”偏见

2008年04月14日 11:43 来源于 caijing
合伙企业现在面临的种种尴尬有着深刻的渊源,这种渊源可能诞生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自然人”和“合伙”的种种偏见

合伙企业现在面临的种种尴尬有着深刻的渊源,这种渊源可能诞生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自然人”和“合伙”的种种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写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这部新修订法律的重大亮点。然而,如同我国许多其他法律一样,从法律正式施行到最终具有可操作性,将经历另一个等待期。数个月之后,“有限合伙企业”才在各地方具有现实的操作性;截至目前,许许多多看似“常识”的问题,依然困扰并阻碍着这部法律的全面落实。
  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税率。在该法修订之前,采用合伙形式的企业,大多不过是“个体工商户”的联合体,因此,各地方政府大多规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很明显,对于采用“有限合伙”的风险资本、私人资本来说,这样的税率不仅过高而且是根本错误的,虽然现在部分地方政府均承诺对该项所得按“20%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税率”予以征收,但大多还是口头或“一事一议”式的承诺,随意性及不确定性可见一斑。
  然而,更为实质的问题,则仍在于对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深入理解,至今,各样不同的见解依然困扰着监管层和实务界,并最终对合伙企业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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