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民治的关系虽形影难剖,然其根本意义与作用,则有区别,“民治之精义在以民决政,宪政之精义在以法治国。民治为本,宪政为用。”二者相辅而行,方可具今日民主国家的实质。
我们若要在今日民治宪政的波澜中,加以寻声考迹,当可在洛克的时代背景与《政府论两篇》,索得流源。
(1)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洛克一如霍布斯,亦提出自然状态的主张,也以人性的解释作为立论的基础,但内容则迥然有异。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领域,又人性并非如霍氏所描述的自私好争,而是有社会倾向,依理性以行动,这种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共同的规范与判断的标准。”洛克称之为人心之中的“上帝之声”。而自然状态中的人人,就是“依理性而居”,故充满理智与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