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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修订外资并购规定等19则

2009年08月03日 10:49 来源于 caijing
商务部修订外资并购规定 /国资委要求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监控 /银监会发文规范理财投资 /美公布加强评级机构监管 /陈德霖将接任香港金管局总裁 /沪下放1亿美元以下外资审批权 /刘明康称拨备覆盖率年内须超150% /中资行获准开立境外机构外汇账户 /香港雷曼迷你债和解方案出台 /银监会发文规范信用卡业务 /保险机构面临较大投资压力 /保监会拟发文规范保险中介业务 /证监会受理创业板发行申请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进入银行间债市 /深交所限制两账户交易 /6月新增三家QFII /第七家合资券商中德证券成立 /高法提出房地产纠纷慎解合同 /高法要求慎用情势变更原则
 

  【监管】

  商务部修订外资并购规定

  为与《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相一致,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作了修改,并于7月23日重新公布。

  主要的修改为,删除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国资委要求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监控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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