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透支司法正义
关于李庄案的种种争议中,有关法律程序的问题暴露得最为明显。法治的威信,应该在于程序的公正与合法。而本案在司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本身就存在着漠视法律程序的问题。
首先,在审判中,作为证人的龚刚模等多人并没有出庭作证。依据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却最终采信了这些证言。其次,在所谓李庄用“眨眼”示意龚刚模串供的指控上,双方各执一词。面对这种无法质证的指控,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本应被认定为证据不足,法院却认可了将龚刚模的证词作为证据。凡此种种,无疑和现行法律有诸多矛盾,由此带来的问题,不仅可能使一人遭受不公正待遇,更会造成深远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