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秋和今年初,“两高”就《刑法》规定的“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方面,分别作出两次司法解释。仅以此次新颁行的司法解释(二)论,“两高”明确了一种司法应有的立场:在罪刑法定的立法框架内守住司法被动性原则,并适当兼顾司法能动性。
与司法的“保守”立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此前近半年多来各行政部门对“涉黄”及其他信息审查方面的雷厉风行。各地纷纷动用行政权审查公众自由交流的信息,波及大量中小网络及服务器运营商,以及移动通信、声讯台。
2004年秋和今年初,“两高”就《刑法》规定的“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方面,分别作出两次司法解释。仅以此次新颁行的司法解释(二)论,“两高”明确了一种司法应有的立场:在罪刑法定的立法框架内守住司法被动性原则,并适当兼顾司法能动性。
与司法的“保守”立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此前近半年多来各行政部门对“涉黄”及其他信息审查方面的雷厉风行。各地纷纷动用行政权审查公众自由交流的信息,波及大量中小网络及服务器运营商,以及移动通信、声讯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