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无遗憾,本期《新世纪》又有多宗受贿案件的报道,且两起有“全球化”色彩的案件均与中国有关:戴姆勒案中,行贿者将被美国司法体系勒以巨额罚款;力拓案中,受贿者当不免刑责。
两者均是司空见惯的“回扣案”,交易的乙方向处于优势地位的甲方或中介支付贿款,乞得巨额订单。戴姆勒案再度让人领教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威力,万里追袭,虽远必诛。这一法案的初衷在于约束美国境外公司的道德操守,杜绝透过离岸公司的司法套利,但在客观上也延伸了其司法力量。有物必有对,行贿者东窗事发,受贿者也会连根带起。早在2006年的张恩照案件中,即有瓜蔓相连的中国对家被揪出,与庶民同罪。此番中石化、中石油亦应产生相应的正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