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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两种司法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17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26日
香港司法秉持普通法传统和法治原则,往往拒绝考虑判决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力图坚持个案中的正义实现,从而以坚实的个案之砖构筑起屹立不倒的法治大厦
出版日期 2010-04-26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17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郑戈
 

  “一国两制”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结构性宪政安排,尤其是两套截然不同的司法体系所展示出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新的可能性,对普通中国公民具有何种意义?目前正在进行中的三鹿奶粉受害人在香港法院诉恒天然香港公司一案,为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具体的契机。

  在香港,行政机关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对司法机关并无任何拘束力。司法机关审判案件仅以法律(包括制定法和判例)为依据。但一些基层法院,包括此次受理三鹿奶粉案的小额钱债审裁处,其主要功能不在于法律的平等适用,而在于解决纠纷。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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