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正义是法律的基石和目标。过去的事实无法还原,所以法律中有大量的证据规则来尽可能保障事实的发现。正义的实现必须等到真相被揭示之后方有可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在实践中,可行的选择只能是“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不同于原始的事实材料,它是一种法律的建构,其取得、验证和认可均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司法系统不仅应当在真相的基础上实现正义,还应当以正义的方式发现真相。刑讯逼供、未经授权的搜查和“钓鱼执法”等,都是不正义的取得证据的方式。对于不正义的取证方式,常见的辩解是区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声称:“我们更重视实体正义”。但大量错案的出现却击碎了这个神话:不义的手段除了本身就值得谴责外,也无法帮助实现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