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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劳动社会问题的社会化方式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0年第7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7月01日
无论是国家的劳动立法,还是政府的劳动管理,抑或是企业的劳动控制,都要考虑劳动者的自主权益和社会的自治功能,在上述两方面的互动和平衡中才可能求得劳动社会问题的化解
出版日期 2010-07-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冯同庆
 

  近期,深圳市的富士康集团连续发生员工跳楼自杀的严重的劳动社会事件。这让我想起了10年前发生在浙江的大规模、群体性的以死相拼的自殉事件。

  2001年7月和10月,诸暨市李字集团的1000多名安徽籍民工和数千名当地群众先后两次扑倒在浙赣线上卧轨拦车,使列车累计中断运行数小时。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字集团实行原始的“工头管理”,工头殴打工人、克扣工资、欺上瞒下、限制工人出入自由。事后,被称为现代包身工制的工头管理被完全取缔,来自不同省籍的民工陆续加入了工会,劳动权益诉求有了表达的渠道,原来相当紧张的劳资关系有了转机。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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