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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司法,谁的司法?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0年第33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8月16日
铁路司法模式违反了最基本的形式正义原则,即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明显有失公正性的制度安排,其存在也缺乏实定法的根据
出版日期 2010-08-16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0年第33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郑戈

  按照一般的说法,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而不是铁路部门)行使审判权。目前,我国存在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农垦法院等等。

  如果将专门法院理解为由法律授权专门管辖特定类型案件的法院,那么许多国家都有这种法院,比如德国的法院系统就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等五类法院组成,另外还有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专利法院。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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