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准备取消13个非暴力的经济犯罪的死刑,这被认为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后,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步骤。
从司法上限制死刑,到立法上削减死刑,是一次质的飞跃。未来改革还需要进一步削减死刑,但是,对刑罚结构的调整需谨慎。
司法上限制死刑
1997年颁布新刑法典时,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死刑太多,呼吁减少死刑。但立法机关认为,“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因此决定对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新刑法将当时所有单行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都吸收进来,使死刑罪名达到68个。当然,新刑法也在限制死刑方面取得了某些进步,如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刑,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将盗窃罪的死刑仅保留“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而取消了实践中发案率很高的普通盗窃罪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