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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 大趋势
大趋势

  中央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为未来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定下了政策基调,其要点是从“国强”到“民富”的转变。这无疑抓住了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

  “民富”的关键,在于国民收入的提高。这体现在国民收入总量的增加,更要求国民收入占GDP比例的上升,其根本保证是切实拓宽国民收入增长之源,而绝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转移支付和提高最低工资等杯水车薪之举。打破垄断,对民间资本开放更多领域,正是其中极为关键且必不可少的一环。中国的行政性垄断,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足以提升效率的市场竞争,不但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导致财富在这些行业的过度集中,因而既不利于国民经济总量的提升,更使得收入不均成为难解之结。中国的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性垄断,在这个历史时点上由此显得更具重要性和必要性。

  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的市场竞争状况”报告,对中国经济的竞争(垄断)情况作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本刊特刊出其主要成果,以期更加深入认识并推进中国的反垄断事业...[查看全文]

——编者
  

  中国依靠市场化改革获得了高速的经济增长,然而,竞争——这一市场的核心机制,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却并未得到足够的保障。相反,行政力量对于市场竞争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性垄断对于经济运行的影响,几乎在中国经济中随处可见。

  根据弗里德曼(2002年)的定义,垄断指的是某个个体或企业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控制权,从而能够有效地决定其他个体获得这种产品或服务的条件。我们在此放宽其外延,将多个主体具有市场供给影响力的寡头垄断也纳入其中。就中国经济更值得讨论的主要对象——行政性垄断——而言,尽管市场在形式上具有多个供给者,但是某些核心交易条件,如价格或定量配给份额,则掌握在某个规制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控制权实际上与供给者的数量无关。

  行政性垄断可以被概括地定义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运用行政权限制市场竞争而造成的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详细]

测量市场竞争度

  我们主要使用两类指标来评估各行业的竞争状况:一是市场份额标准,即一个企业如果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则可推断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P.贝伦斯,1998年);二是市场结果标准,即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因价格与成本之间的显著差别而产生的高于社会平均回报的盈利,就可归结为缺乏竞争,从而可以得出企业具有一定市场力量并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Kaplow & Shapiro,2007)。本研究对市场的界定沿用国际反垄断研究惯例。

  指标一:市场集中度

  我们通过市场集中度指标,如Herfindahl-Hirschman 指数(以下简称HHI指数),行业中第一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1),行业中前两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2),行业中前三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3)来评估各行业的竞争状况。

  市场集中度衡量的是行业中企业数目和各企业的市场份额。一般来讲,市场中企业数目越少,各种合谋及垄断协议越容易达成,各种合谋行为也更容易保持并不被发现。相反,一个垄断协议包含的企业越多,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往往越差。市场集中度指标因此被各国政府反垄断执法部门视为反垄断审查尤其是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

  指标二:市场力量

  市场力量是反垄断经济学和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一般来说,在反垄断案件中的被告方都会被指控采取了不当行为来提高或获得市场力量。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反垄断法》是针对垄断行为的,而不是针对市场力量或说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合法获得的市场力量,所有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不会涉及。《反垄断法》真正要打击的是滥用市场力量的垄断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同样只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力量,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

  我们使用2000年和2002年的数据及2005年和2007年的数据构造了两个面板数据,并构建和计算市场力量指标…[详细]

图1、2

    

福利损失几何

  比之“自然因素”或市场自发竞争所导致的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有其特殊性。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政府在授予某个国有企业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会对其价格或产量决策进行干预,因此这时的企业并不符合利润最大化的古典企业行为特征,相应的效率分析也会出现差异。

  举例而言,在传统的垄断福利效应分析中,垄断者面临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能够利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制定垄断性高价,从而造成两种效应:一是由于产量减少(即从图1的Q0减少到Q1)而使社会总福利减少,即图中三角形E0E1F围成的面积;二是由于高价格(即价格从P0提高到P1)使消费者剩余向垄断生产者转移,即图中长方形P0P1EF围成的面积(参见图1)。二者之和即为垄断的社会成本。

  然而,中国的现实与此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中国,行政性部门垄断利润的来源不仅是由于垄断高价,且更在于资源要素低价。国家把资源使用权授予国有垄断企业,而只象征性地收取很少的资源占用费和资源使用税(如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税率如下:石油8元-30元/吨,天然气2元-15元/千立方米,煤炭0.3元-5元/吨。2006年开始对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对每桶40美元以上的部分征收20%-40%)。使得大量资源租金变成了垄断企业的利润。我们用图2的模型对此加以详细说明(张曙光、程炼,2010年)。

  从图2可以看出,在要素价格管制的垄断情形中,垄断者获取超额利润的途径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因而其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和财富转移也更大。由于资源要素价格低估,造成垄断部门的生产成本低估,供给曲线外移,垄断的社会成本在P0P1E1E0之外,还要加上P0P2E2E0围成的面积,其中,三角形E0E2H围成的面积是要素低价造成的浪费和效率损失,长方形P0P2HE0围成的面积则是由资源要素租金变成的垄断利润,它是社会福利直接向垄断者的净转移…[详细]


    

石油天然气行业:垄断专权与不完全经营权并存

  1998年4月,中国石化工业体制改革按照上下游结合的原则,分别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天然气集团和石油化工集团,同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保持原有功能和地位不变。从此,中国油气行业形成了上下游一体化、南北分治、海陆分割三足鼎立的局面。

  虽然从国家的宏观管理上将石油产业划分为三家大型公司,但其下属的诸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和石油加工企业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总体而言,产业上游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垄断程度较高,属于寡占型市场结构;下游的石油加工业竞争程度较高,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但因为长期以来部门封闭、区域分割的石油产业管理体制,加上企业并不享有充分的定价权,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实际上要比集中度指标所反映的程度更弱。同时由于政策法律制度、资金和技术上的壁垒,外部企业想要进入石油产业也极为困难。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分别于2000年3月、10月和2001年4月在香港和纽约两地上市。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确保上市成功,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均与国外公司签订了战略联盟协议。2007年11月,中石油又在A股市场上市。三大石油公司顺利上市以后,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一方面加快了公司业务的进一步重组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强化核心业务…[详细]

电力行业电信行业邮政业 钢铁行业 汽车行业 银行业 市政公用行业


  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但颁行两年间却受到难以执行的争议。由于其受制于更强的公共政策乃至政治决策的影响,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之间的脱节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媒体在《反垄断法》实施一年时的盘点,“没有一起成功的、依据该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案例”。有消费者以《反垄断法》为武器,向石油电力价格、电信资费、火车票价格、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机场建设费等事涉垄断的定价、规定发难,却屡遭败绩。

  实际上,这是从《反垄断法》在法院系统内执行的视角做出的批评,而作为《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工商局系统和商务部,其实在2009年共查处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48件;商务部则共受理了140多件并购审查案例。

  毫无疑问,执行状况不如人意并且主要案件几乎都由行政执法主体完成,使得《反垄断法》被推上了社会评论的风头浪尖,那么这种状况究竟是如何造成的?这需要回到《反垄断法》立法模式与实践中的行政逻辑的分析之中…[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