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7月30日之前,“刘赘衡”对公众来说,是一个全然陌生的名字;在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办公大楼一声爆炸巨响之后,这名51岁的湖南衡阳男子成为举国关注的人物——公安部发出红色A级通缉令,悬赏10万元人民币缉拿犯罪嫌疑人刘赘衡…[查看全文] | |
衡阳往事 |
这场无妄之灾,对刘赘衡此后30年人生影响深远。时而模糊时而清晰的“瘟神”,成为刘赘衡挥之不去的阴影 |
长沙警方公布的犯罪嫌疑人刘赘 衡落网照片 |
1959年,刘赘衡出生在衡阳市珠晖区新建里54号,在家中四个孩子里最小。父亲是江西德安人,供职于衡阳铁路局,母亲是衡阳人,是一名街道集体企业的普通职工,抚养四个孩子并不容易。在刘出生前,大哥早已被送到德安老家,由祖母抚养,直到1962年才回到衡阳读书。
刘赘衡出生不久即赶上上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困难时期,吃饱肚子都成问题。营养不良,刘赘衡三岁多才能行走自如。在姐弟几个中,他生得最为矮小瘦弱,成年后身高也仅有1.58米。家里人唤他“毛托”,在衡阳方言中即是弱小之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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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生存 |
刘赘衡带着一家三口,从长沙到昆明,从昆明到南京,又从南京到了北京,三回长沙,游走大半个中国,但对“瘟神”的恐惧没有减轻 |
亲人多年后才了解,刘赘衡离开衡阳后,首先奔向了长沙。最初的日子如何,家人并不知晓。除了遇到困难,他甚少主动与哥姐联系,亦不曾向他们谈及自己的生活圈子和社会关系。
1991年至1997年之间,刘赘衡一家一两年换一个地方,从长沙到昆明,从昆明到南京,又从南京到了北京,游走大半个中国。
对“瘟神”的恐惧没有因此减轻。在1998年元月给姐姐的信中,他曾写道:“10多年来我实既(实际)没有看到任何亲人、朋友,因为瘟神是个狡奸剧(巨)滑土皇帝,只看到瘟神派来的一切烧、杀、抢、打、骗的人。”…[详细] |
亲情离合 |
2005年8月,在朋友陪同下,刘的姐姐持死亡威胁信,向所在深圳驻地的派出所报案。她认为弟弟是既恶劣又可怜的“劣势群体”,家庭已无力应付,求助政府介入。碍于刘不存在“实际行动”,报案不了了之 |
作为刘赘衡20多年来身边最亲密的人,他的妻子在爆炸案后惊恐交加。她曾给刘赘衡的姐姐打电话懊恼地说:“他要是把我杀了,也不会死那么多人了。”在回答警方关于为何对前夫的杀人倾向不加预警时,也不无恼恨地说,刘赘衡威胁杀人已非一朝一夕,“我难道天天去报案?”
刘赘衡的妻子至今未满40岁,与刘赘衡的婚姻最初并没得到父母的认可。刘赘衡一家认为,十几岁就“过门”的刘妻没文化,无法在生意上助刘赘衡一臂之力,没有相夫教子的能力。
在家人面前,刘赘衡对年轻的妻子多有维护,在母亲和哥哥姐姐对妻子有微词时总是说:“她还小,不懂事。”但他在狂躁时摔打东西,也曾动手打过妻子。2008年两人离婚,妻子表示自己再无法忍受与刘赘衡在一起,一度离开希望改嫁。刘赘衡曾花1万元请私家侦探寻找妻子…[详细] |
最后时刻 |
事后回看,在2005年到2010年之间,刘赘衡都在等待最为恰当的“报复”时机:2008年7月儿子考上大学之后,他迅速离婚,并将身外之物全部交给妻子;在2010年春节前向姐姐提出将房产过户给儿子 |
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对刘赘衡日渐异于常人的言辞和举动,从事医务工作的姐姐最为敏感。在无法劝说他去做相关精神检查之下,在药房工作的她曾向刘的妻子提议,将精神类药物混入弟弟饭中,但弟媳不肯,说刘赘衡甚为警觉机敏,必会发现。
行为乖张,但刘赘衡多年始终保持着一种警觉机敏。长沙爆炸案,刘赘衡筹划不下数月。更广泛意义上的筹划,恐怕更为长久…[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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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赘衡爆炸前最后落脚的出租屋,只有4平米大小,月租150元。刘长 摄 |
余波 |
刘的儿子在被询问他是否愿意为父亲聘请律师时,委婉地表达了不欲辩护的心情。刘的前妻则直截了当地说:“他早就该死了” |
2010年8月8日凌晨,破晓时分,警方冲进广西全州建新小街96号出租房。这里,没有爆炸物与凶器,也没有负隅顽抗的歹徒……光着膀子的刘赘衡被死死摁在床上,强光灯、照相机对准了这个衡阳口音的男子。
“我有办法,不会咯样子的,”被反剪双手的刘赘衡嚎啕大哭,反复诉说,“有办法不会咯样子的,我是被逼急的……”
现场气氛有些微妙,没人追问刘是被什么“逼急了”。一名身着便装的警察,弯下腰,用纸巾帮刘拭去泪水…[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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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东屯渡税务分局办公大楼爆炸现场对面,一居民清扫爆炸后留下的玻璃碎片, 图右上角的防盗窗是税务局办公大楼三楼爆炸冲击后留下的。刘柱/CNSPHO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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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公共场合发生的恶性犯罪案件,最近几年似乎越来越多。在中国社会剧烈变迁的时期,更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代表性。长沙市“7·30”爆炸案,是其中之一。
刘赘衡是否犯罪最后需要司法审判来认定,但从心理科学角度动态分析,他的犯罪心理指向,是泛化的、非特定的,具有个人恐怖主义的特征,即非有组织的、使用极端的手段和方式,造成无辜者的大面积伤亡,造成社会群体性恐惧与不安的恐怖行为。这类恶性犯罪案件,往往是综合的社会矛盾,在具体实施恐怖行为的人身上的反映。其行为动机,具有复合型的特征…[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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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相关文章、现场图片和图表请见2010年8月23日出版的《新世纪》周刊封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