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透明社会”的趋势不可阻挡,一边是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无从保障。
尽管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中国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制仍然严重残缺,目前零星查处的罪案远未从促进现实的根本改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专家、工信部网间互联法律专家王春晖博士认为,中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有关隐私保护的关联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在当今如此发达的信息社会中,“这些法律显得苍白无力,缺乏可操作性”。
实际上,时至今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隐私权,尚未被中国的立法明确确认。
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作出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将侵犯隐私的行为牵强附会地适用有关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2002年曾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在第四编“人格权法”中增加规定了隐私权。
不过,该编的“人格权法”至今没有出台,中国的隐私权法律依旧处于残缺之中…[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