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三年等待,国务院2月3日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对两大类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一、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二、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根据《通知》,申请者应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由未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来具体承担安全审查工作,先进行一般性安全审查,没有通过的,联席会议将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对被认定对国家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并购,政府部门将终止或采取措施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