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监察专员(Ombudsman)是起源并兴盛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一种特殊的宪政制度,由议会选举的监察专员行使独立的职权,通过处理公民投诉以监督行政和司法。
过去200多年的实践证明,监察专员制度在监督公权、保障人权和推进善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它为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尤其是信访制度改革,提供了一面可资借鉴的镜子。
北欧的“护民官”
北欧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最早可溯源于1809年的瑞典。当时的瑞典宪法规定,国家设立独立的议会监察专员,其主要使命是保护民众权利免受行政权力滥用之害,促使政府改进行政管理,加强行政公开。此后不久,芬兰、丹麦和挪威等北欧国家相继设立了自己的监察专员。二战之后,监察专员制度逐渐传播,迄今为止,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和澳门,都建立了类似制度。1995年,欧盟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任命了首任欧盟监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