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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的死刑 煎熬的法院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35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9月05日
应该以宽容的心态看待地方的改革精神和前进勇气,给其辟出生长空间,进而促使其正当性转化为合法性
2011年8月22日晚,云南昭通,刚刚走出法庭的李昌奎案被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王勇(右二)接受记者采访。当晚,李被由
出版日期 2011-09-0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35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林维

  刑法修正案(八)削减13个死刑罪名,在死刑削减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步。但不可忽视的是,此后每一步都面临着深水暗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任务更多地要交给最高法院及各高级法院。

  截至目前,死刑在适用上大量削减主要是通过司法努力来实现的。各高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有义务也有能力去实现这样的目标。

  各高级法院的职责在于:在法律框架下,找到一个地方性标准,确定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死刑理念及在该理念指导下的裁量标准,逐步使死刑适用更为理性、谨慎。首先做到死刑在各省的统一。最高法院的任务,则是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普适的死刑裁量标准来限制其适用。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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