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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立观察】地方债不宜匆匆放行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1年第35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9月05日
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设置准入门槛和管控规则只是技术前提,转变政府职能则是其制度基础
出版日期 2011-09-05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1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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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地方平台债务的担忧尚未消散,有关地方自行发债试点的传闻旋即传来。上海、广东有望成为首批试点。允许地方政府公开发债融资,是中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重大创新,但是,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诸多前提条件,其风险非一纸批文所能控制,因而,地方债不宜匆匆放行。

  地方债问题已讨论十余年,但意欲启动之时,国内外经济环境却异常严峻。欧美多国陷于债务泥潭。国内地方政府债务也已规模巨大。即便按照审计署较窄口径计算,截至2010年末,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债务余额亦达10.7万亿元。虽然官方认为地方债务总体风险可控,但是,处于违约边缘或已违约的地方政府已散布全国。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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