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提出了“至高支配权”(dominium eminens)概念,用来说明国家对私人财产的支配权。作为全民福祉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者,国家有权征用私有财产,但必须给予财产所有人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一用拉丁文表述的法律概念后来演变为英文中的Eminent Domain (国家征用权),是一项受宪法规制的国家权力。在美国宪法中,这一国家权力被换位表述为一项公民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没人将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如无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提出了“至高支配权”(dominium eminens)概念,用来说明国家对私人财产的支配权。作为全民福祉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者,国家有权征用私有财产,但必须给予财产所有人以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一用拉丁文表述的法律概念后来演变为英文中的Eminent Domain (国家征用权),是一项受宪法规制的国家权力。在美国宪法中,这一国家权力被换位表述为一项公民权利:“非经正当法律程序,没人将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如无公正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