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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保NGO的多重角色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第1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01日
仅从法律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来讲,环保NGO有事前的环境决策参与,如环境立法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标准制定;有事中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如环境执法监督;有事后环境纠纷的公众参与,如环境公益诉讼等
出版日期 2011-12-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1年第12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特约作者 秦天宝
 

  通俗地说,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environment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ENGO)就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的、政府以外的各类团体。美国是一个环境保护运动开始较早的国家,其民间环境保护运动从上世纪70年代起到现在已进行了很多年,已经形成广泛的社会基础、较高的公民环境意识和健全的法制体系。

  在美国,从事环境保护的NGO数量众多,宗旨各异。这些组织主要包括本地的团体、私人慈善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组织等。不同于中国,美国(包括许多其他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运动是自下而上开展的,即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经由民间组织向法院起诉、向议会呼吁、游说,最终通过立法,实现对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补偿、监督和控制。这自然是得益于美国“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结构和制度。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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