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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难破局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17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30日
《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若不修改,最高法院有关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只能“戴着脚镣跳舞”,权利人维权困境改善堪忧
若想要求互联网企业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首先要解决的,还是《著作权法》修改的有关规定。沈井韦/CFP
出版日期 2012-04-30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17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财新周刊》 记者 任重远
 

  最高法院于4月22日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是对近年来网络著作权诉讼实践中,一些认可度较高的司法裁判规则的提炼。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赔偿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细化的规定。

  由于这只是一个司法解释,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对一些重要制度进行“外科手术”式的修正。因此其内容相比现行法律没有太大的突破。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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