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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运动式执法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20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21日
运动式执法与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只要开展运动式执法,就不可能依法办事
出版日期 2012-05-21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20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童之伟
 

  所谓运动式执法,是指由公权力机构为实现特定目的所组织的规模大、声势大、持续时间长、动员和参与面广泛的执法活动。运动式执法与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只要开展运动式执法,就不可能依法办事。

运动式执法的主要特征

  从现象层面看,运动式执法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由权威政治机构出面组织,实行一体化领导。为达到预定的目的或效果,运动式执法的领导中心会通过举国或举地区体制推动运动发展。如果公权力机构出现违法行为,媒体却被噤声、不容许公民公开批评。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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