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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与国家强制力的正当运用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2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01日
国家强制力总是由具体的国家权力机构、具体的领导人行使的,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就极易出现扭曲地使用国家强制力的情况
出版日期 2012-06-01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2012年第6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特约作者 任剑涛
 

  现代国家的基本功能,一是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二是提供安全有序的社会生存环境。这意味着,国家既要制定改善公共品供给的政策,同时也要打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国家前一方面的职能讨论得较为充分,后一方面的职能较少进入公共视野。在一些地方政府集中行使国家的后一职能之际,公众有必要认真思考,政府如何启动暴力手段,防止、打击犯罪,维护良性的社会秩序。

“打黑”自有正当性

  从现代国家理论的角度讲,作为控制犯罪的相关机制,国家强制力是惟一具有正当性保障的机制,它既用于控制个人犯罪,也用于控制有组织犯罪。这包含两层涵义:其一,公民个人不能以暴易暴,以犯罪制约犯罪;其二,国家必须适当使用暴力手段,杜绝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行动。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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