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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到底在哪里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2年第6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01日
“原罪论”是部分公众的歧视,道德风险则是某些市场专业机构的歧视,大局观则是有的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歧视
特约作者 傅蔚冈

  从经济总量上看,民营经济已经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从GDP、税收还是就业人数来看,它的重要性都不可忽视。在不少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的总量已经占GDP的90%以上,就业人数和纳税数量更是可观,真正成为了《宪法》中所说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总量中的地位已经上升,并不意味着民营经济已经和国有经济平起平坐。社会中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形和显性的歧视几乎无处不在,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是,国务院及各部委要不时发布鼓励个体和私营经济的文件,远如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有铁道部、卫生部分别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这一切都说明,正是社会上存在着种种针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才使得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各种文件来强调民营经济的重要性。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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