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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劳教法理何在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3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8月13日
面对如此血泪交泗的过程,不指责有关官员渎职违法,反过来指责唐慧“无理取闹”,何以服众?
□ 范忠信 | 文

  湖南永州唐慧“闹访”被劳教案,引起全国舆论关注。为何特受关注?第一,她的“闹访”在公众心目中是无可厚非的维权行为,维权者被劳教当然令人反感;第二,作为爱女受害的悲痛母亲、典型弱者,对执法机关反复哭闹寻求公道,情绪激动情有可原;第三,她久闹公堂事出有因,并不是纯粹“无理取闹”;第四,人们对劳教制度厌恶已久,唐慧案正为人们借题发挥不满提供了素材。

  这四点原因值得省思。判处唐慧劳教于法有据吗?永州警方声称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我们在两者中找不到可以处罚告状公民“过激行为”的任何规定。后者第十条列举了六类应予劳教的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暴力犯罪团伙成员,流氓盗窃诈骗屡教不改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者,拒绝劳动破坏纪律无理取闹扰乱秩序者,教唆他人犯罪者),没有一条与唐慧挂得上钩。所以,此一劳教决定要在打击“刁民”,其歪曲法律、滥用惩罚权是明显的。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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