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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地权四建议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2年第10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0月01日
允许集体土地直接用于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按当时当地正常的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允许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主地进入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主处分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取得对价
2011年11月25日,广东深圳,特区内最老的住宅区之一木头龙社区,经过了三十年,在周围日渐生长的高楼森林里显出了沧桑的模样。
特约作者 郑振源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的原则。同年《物权法》将平等保护物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法律。“十二五”规划也把“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列为“十二五”期间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平等保护物权是指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中国现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各种所有制地位平等、受到平等保护是共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交易的基本要素是交易主体各自享有的财产权,并以财产权的转移作为交易的目的。市场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其产权得到平等保护是他们能够在市场中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共同发展的前提,所以,平等保护产权又是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财产权的实现和利益的享受得到平等保护又是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共同富裕的根本动力。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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