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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改革须废旧立新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2年第4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0月29日
应当按照当代的社会需要、立法原则、处罚轻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设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体系
2012年8月11日13时许,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在长沙踏上回乡的中巴车。
出版日期 2012-10-29
本文见《财新周刊》2012年第42期

封面文章

当期杂志

□ 张千帆 | 文

  □ 张千帆 | 文  

  自今年湖南唐慧案曝光以来,施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遭受的诟病达到高潮。

  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劳教权力极易遭到滥用,成为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除了违背《立法法》第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绝对保留”原则(只能由全国人大直接立法授权)之外,劳教制度至少还存在三大弊端:

  一是立法宗旨早已过时;二是认定标准相当模糊;三是程序保障严重不足。

  这些注定了劳教制度是纵容地方违法的“非法之法”,在实践中极易蜕变为公权滥用的帮凶。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劳教存废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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