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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法律理论

来源于 《比较》 2013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01日
卡塔琳娜·皮斯托
 

  1.引言

  本文旨在为当代金融体系,也就是基于未来收益而利用今天资本的体系,构建一个金融的法律理论(legal theory of finance,以下简称LTF)论纲。货币和金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以前(Hodgson,2013),但是全球金融资本主义则是更晚近的成果。本文以及本文所要提出的理论所关注的正是更晚近的全球金融体系。LTF主张:金融是依法律构建的,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金融资产的本质就是合同,而合同的价值主要依赖于合同的法律正当性(legal vindication)(Bradley,1902)。哪些金融资产有法律正当性或没有法律正当性,因而可执行或不可执行,取决于法律规则以及法院和监管者对这些法律规则的解释。这可能会因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个资本自由流动的世界里,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金融承诺(financial commitments)把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中的市场主体连接在一起,并决定了金融体系的范围。在这样一个体系下,比较优势来自能够设计出既不明显违反各司法辖区现行的法律规则又能给发行商或持有者减轻成本的金融工具。简言之,法律和金融是一个相互影响、密不可分的动态过程;创立金融游戏的法律规则不断受到新的合同工具的挑战,而新的合同工具反过来又寻求法律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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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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