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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职责与措施

来源于 《比较》 2013年第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01日
王娴
 

   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在强势有效市场中,金融产品的价格可以反映可获得的所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往往并非强势有效。为保证市场公平、有效,一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都把信息披露监管作为核心监管原则。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起源于次债危机,次债等结构化产品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错误定价和不当销售,导致风险累积、蔓延。危机过后,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需要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证券监管部门应把信息披露等传统监管措施与防范系统性风险结合起来,加强与宏观审慎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监测并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本文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发布的《降低系统性风险——证券监管部门的角色》①及相关文献编写而成。(①Mitigate Systematic Risk,http://www.iosco.org/library/pubdocs/pdf/IOSCOPD3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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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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